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协议能否更改

问:

我与肖某曾生育一双儿女。2012年8月3日,我与她协议离婚。我当时考虑自己经营的超市效益好,经济上宽裕,所以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两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但自从去年以来,超市效益下滑不说,物价上涨、两个孩子陆续不断长大,上学、医疗及生活费开支不断增多,我几次找到肖某要求她补给自己2012年9月以来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肖某只同意从现在起算。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你有权为子女向其母亲肖女士提出要求支付合理抚养费的请求。关于起算时间,考虑双方曾约定一方不用承担抚养费,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通常应从反悔(主张权益)之日为起算点,而对当时未反悔的时间段的抚养费,法律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