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 别再来找我了, 我嫌你脏

问:

钱某是家庭主妇,丈夫刘某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的员工。因为刘某长年工作在外地,钱某怀疑刘某有外遇。每次刘某回到家钱某都会大闹一场。无奈之下,刘某和钱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女方钱某,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子家电等全部归钱某。婚离了,净身出户了,刘某觉得自己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了,钱某再不会来纠缠他了。可不久后钱某先是打来电话说孩子上学遇到了车祸,让刘某汇钱,后来因钱某的一笔债务刘某又被告上了法庭。债权人是家乡的医院,医院说这笔债务是他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的母亲生病住院,钱某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刘某不堪其扰,希望钱某别再来找他。请问:离婚后可以“别再来找我了”吗?

答:

刘某把财产全部给钱某与他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要看分割财产时是否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双方约定了以刘某的家庭财产部分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在一般情况下钱某不应再要求刘某增付抚养费。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有如下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至于刘某和钱某婚姻存续期间,钱某给自己母亲看病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后“别再来找我了”,这只是一方的愿望。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等法律的规定,涉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探望权,离婚后的另一方可以随时找你。另外,一年内,对损害赔偿、对原财产分割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的另一方也可以找你。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对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清偿、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的另一方也可以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