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写谁的名 小心到头来什么都没有

案例:

胡某是大学毕业生,大学刚毕业父母就急于抱孙子,四处托人给他介绍对象。屈于父母的压力,胡某和小区内的一名女青年吴某结婚。胡某的父母倾其所有,出资30多万元,婚前为他们买了婚房,操办了婚事。女方吴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没出外工作,一直闲在家。因为同是独生子女,胡某和吴某都不会、也不愿意干家务。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争吵吵。前不久胡某应聘去外地发展,提出与吴某分手,并表示今后要在外地成家,找一个有学历、有工作的。这对结婚不足一年的小夫妻分手。分手后,胡某的父亲要将房子收回,可吴某及家人认为房子是彩礼,吴某占着房子坚决不退。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规定,“彩礼”是一种风俗,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胡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出资给儿子买的房子,显然不是送予女方吴某的彩礼。根据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胡某父母婚前为胡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婚房应认定为胡某父母对胡某个人的赠予。胡某与吴某离婚,婚房应属于胡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