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问:

我夫妻二人一同外出打工,将12岁的儿子寄养在亲戚家中,定期支付生活费用。前几天亲戚来电话要我寄2000元给他,因为我儿子和周围的小孩子们打闹,将一个邻居家的孩子弄伤了,要承担对方的医药费等损失。请问:孩子在被寄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如果你的亲戚无过错,那么你儿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你夫妻承担责任。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在寄养的情形下,父母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亲戚,抚养子女的具体形式虽有变化,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转移,父母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你儿子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应当由你们夫妻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你亲戚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如果你们和亲戚之间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