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在家务农,三十多岁了还没成家。一直为这发愁的我们老两口,最近托人在邻村给他找了一个姑娘。姑娘初中毕业,人还可以,为此我家拿出所有积蓄过礼二十多万元。可女孩骑马找马,最近竟在市里找了对象。她家虽然同意退还彩礼,但我还是很生气。请问:就此我们可否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她家的违约责任?

答: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婚约不是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此《合同法》在第一条、第二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婚姻法》也没有单方撕毁婚约、要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