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恶俗广告

黄春景

“邂逅一个人,艳遇一座城”,这是湖南凤凰县“7·20偶遇节”的广告语。然而,活动尚未举行就已引来外界争议,有网友直斥:凤凰“偶遇节”变成了“艳遇节”。批评者认为,“偶遇显然就是在找艳遇”,“太恶俗了”。但力挺“偶遇节”的网友则认为,“偶遇与艳遇截然不同,偶遇是心灵的一种表达和沟通,是不期而遇、浪漫唯美的爱情方式,我很喜欢。”

原本在文学大师沈从文笔下,曾有“中国最美的小城”之称的凤凰,如今越来越商业气。“邂逅一个人,艳遇一座城”,这样让人想入非非的广告,不但极易引起争议,还触怒了不少观众的情绪。根据有关法规,此举涉嫌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规定。笔者还纳闷,将苗族民俗活动“边边场”进行商业化包装,把“偶遇节”变成“艳遇节”,这无疑曲解了湘西苗家青年男女求爱的本意。

近年来,一些屡打擦边球的恶俗广告,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感。比如,湖北利川打出“我靠重庆,凉城利川”的标语,让重庆市民感到“很受伤”;江西宜春市旅游部门联合“旅游营销策划专家”,共同策划了城市形象广告“一座叫春的城市”,它在“收获”无数抨击与口水之后,竟然还被评了一个“营销创新奖”,让众多群众感到困惑。这些广告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屡屡得手,可称得上是游走在边缘地带的“高手”。

类似于这样“打擦边球”的广告不少,有些属于“俗”,有的属于触犯底线的“恶”。“偶遇节”变成了“艳遇节”,不管是“俗”还是“恶”,无疑是在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邂逅一个人,艳遇一座城”,随着语境的转换,呈现出不同的意义指向,如此玩文字游戏的广告,我们见得还少吗?不避恶俗、不择手段、故意混淆视听的广告行为,必将为公众唾弃。

不难看出,“邂逅一个人,艳遇一座城”这样的广告,显然是在挖空心思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虽然可以一时哗众取宠,但是公众最终对其品牌形象只能产生格调粗俗的印象,不利于景区美誉度的建立。既然活动是希望广大游客在美丽的凤凰城,通过这次节会的平台,遇到一些新鲜人、新鲜事,为自己的人生创造更多可能,但不能引导人们都往艳遇路上走。对于这些擦边球的广告,不能止于社会的口诛笔伐,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恶俗广告词戴“紧箍咒”,加强对恶俗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恶俗广告的蔓延。

(责编 张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