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对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的处罚权,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什么?城管也可以贴罚单了?

处罚违法停车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办法》中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包括以下方面: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如何规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办法》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

《办法》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关于执法规范,《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得使用、截留被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关于执法监督,《办法》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管热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另外,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那么大家对这件事情又是怎么看的呢?

城管A

目前,城管已肩负着市容环卫、道路桥梁设施养护、园林绿化等多项职能,再加上一个处罚违章停车其实并不麻烦。

城管B

该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把机动车违章乱停的处罚权交给城管,公安部门愿意吗?城管执法走到今天也确实不易,但若把城管搞成综合性的部门,就应该有更高级别的法律出台,才能更好地协调各部门,否则各部门规章相冲突怎么办?

网友小太阳755

很多城管没有像交警一样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处理事情方式简单粗暴,无法真正改变现状。

网友秋意浓0011

倘若城管贴完条交警又来贴一次,或者两个部门抢着贴,一个只罚钱另一个罚钱又罚分,公众该如何应对?

网友小秦

只要有益于城市的和谐交通建设,城管参与贴条又有什么关系呢?

网友觊觎夏日的秋叶

停车难,因为车位少所以难停车,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发展规划相应的配套公共停车场?如果有问题不是从根本去解决,单纯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靠不断的加大惩处力度和限管措施于事无补,只能更加激化矛盾,增加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邵立新律师认为:

一则,住建部起草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规章、办法不能赋予某个组织、机构以行政处罚资格。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授予的。住建部拟通过行政规章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授权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权转授予城管,明显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

二则,将处罚道路违停拟纳入城管执法范围,有制造新的“九龙治水”之嫌。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不宜分割,不宜因为占用道路的不同就交由两个部门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不仅会产生“多龙”都治不了水的情况,更会增加行政成本。

一言以蔽之,处罚道路违停应以公安交警部门为行政主体。否则,会引起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产生新的权限交叉,导致有利益时多头管理、无利益时却无人管理的尴尬现象,难以执法到位。

编辑: 大浩

责任编辑:暖暖

大家都在看